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漯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的通告 
发布日期:2008-3-26

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,规范纳税行为,增强纳税意识,打击偷、逃、抗税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现就我市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  一、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2006、2007年度个人年所得万元以上的所有纳税人。

  二、检查内容

  纳税人2006、200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以下各项所得:

  (一)工资、薪金所得;

  (二)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;

  (三)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;

  (四)劳务报酬所得;

  (五)稿酬所得;

  (六)特许权使用费所得;

  (七)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

  (八)财产租赁所得;

  (九)财产转让所得;

  (十)偶然所得;

  (十一)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。

  三、检查时间

  2008年4月1日—2008年6月30日

  四、检查方式

  (一)市直、开发区范围内,由市地税局稽查局统一组织检查。

  (二)源汇区、郾城区、召陵区、舞阳县、临颍县范围内,由县(区)稽查分局统一组织检查。

  五、法律责任

  (一)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(二)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陷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%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(三)纳税人逃避、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(四)以暴力、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,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、滞纳金外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(五)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(六)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0%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。

  (七)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,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、滞纳金外,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年宫缴税款50%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

  (八)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密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检举人保密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  (九)其他税收违法行为,依照税收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依法纳税,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;依法检查,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责任。望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,并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。检查期间遇到的问题或有意见、建议,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。

   特此通告

2008年3月26日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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